新法速递|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标尺与自然人增值税、外籍股东分红个税新规

一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(拟于近期出台,2026-09-24 新闻发布会宣布)

1. 核心变化

  • 效力"升格":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,为全国市场监管执法立起统一制度标尺,约束力更强。
  • 阶次"细分":把裁量划分为「不予处罚、减轻、从轻、一般、从重」五个阶次,逐档明确适用情形,并特别区分实践中容易混同的"减轻"与"从轻"。
  • 标准"统一":在全国层面统一"初次违法""违法行为轻微""危害后果轻微"等常见裁量因素的认定标准,同类案件同类处理。
  • 程序"严管":适用明显不当需调整的,设置严格程序;例如由"从轻"调整为"减轻"处罚,须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。

2. 企业/客户应对建议

  • 梳理日常经营中高频的行政风险点(广告、价格、产品质量、反不正当竞争、登记事项等),对"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"情形建立自查与举证清单。
  • 遇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时,主动提交整改措施、初次违法证明、危害后果轻微等证据,依法争取不予或从轻处理。
  • 规范内部合规留痕与培训,使"轻微违法"有客观证据支撑,避免裁量被动。

二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》(施行日期:2026-11-01)

1. 核心变化

  • 明确扣缴义务: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、软件、设计、咨询、广播影视节目制作、文化、教育等应税服务,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,须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。
  • 起征与豁免:当次(日)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才代扣;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税款的,扣缴义务人无需再扣。
  • 过渡安排:2026-11-01 前自然人按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四条自行申报;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由平台企业代办申报的,不适用本办法。
  • 申报时限:扣缴义务人应于发生应税交易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并解缴税款。

2. 企业/客户应对建议

  • 修订对外采购合同(顾问、设计、咨询、研发外包、文化服务等)的付款条款,明确自然人供应商的税款代扣与开票配合义务。
  • 在财务流程中嵌入"向自然人付款→判断是否达起征点→代扣增值税及附加→次月15日前申报"的闭环,避免漏扣引发补税与滞纳金。
  • 对平台用工、灵活用工场景,确认是否落入平台代办申报例外,分别管理。

三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(施行日期:2026-09-01)

1. 核心变化

  • 取消免税: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、红利所得,不再适用1994年以来的暂免个税优惠,改按"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"缴纳个人所得税,适用 20% 税率。
  • 明确扣缴: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代扣代缴,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。
  • 未扣补救:企业未扣缴的,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缴纳税款;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按期缴纳。
  • 废止依据:财税字〔1994〕20号第二条第(八)项自2026-09-01起同时废止。

2. 企业/客户应对建议

  • 含有外籍自然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,重新测算分红的税后到手金额,分红方案须预留20%个税代扣。
  • 股权架构设计中,外籍个人直接持股的税收成本上升,可结合境内居民企业持股、依法适用税收协定等路径统筹,但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,避免借"转籍"避税被穿透。
  •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应建立外籍股东名册与代扣台账,确保次月15日内准确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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